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工作系统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计划有组织地推动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工作系统的研究工作,规范和加强项目和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学部实行学生工作研究课题立项制度,并设立学生工作研究课题专项经费,鼓励和支持学生工作系统研究开展。
第三条 课题的申报立项,遵循下述原则:
(一)学生工作研究应遵循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结合医学部和本单位学生工作的发展状况;
(三)重点资助覆盖面、受益面广,推广价值大,对提高医学部学生工作和学生事务管理水平和质量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研究课题。
第四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学生工作系统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依照本办法对课题申报、评审和结题等进行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医学部学生工作部将根据年度发展规划和重点,制定年度《学生工作系统课题申报指南》,课题申报范围参考课题立项申报指南进行。
课题分为重点招标课题和一般立项课题,必要时可以设立专项课题。重点招标课题根据医学部学生工作的重大问题设立选题范围,不接受自主选题;一般立项课题不设范围,可涵盖学生工作和辅导员队伍建设发展的所有范畴。专项课题为年度特别指定研究项目。
重点招标课题的研究时间为2年,一般立项课题的研究时间为1年。
第六条 研究课题立项和评审每年组织一次。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经评审获得立项的课题,医学部学生工作部给予研究经费支持。申请书由学生工作部备案。获得立项的课题可优先推荐申报校级以上的研究课题。
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只能主持申报1项课题,课题组成员最多可参与2项课题。课题负责人如有未结题项目,本年度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第八条 申请人条件
(一)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
(二)能够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实施;
(三)具有从事学生工作或思政教育工作经验。
第九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每一年度的课题申报指南,结合医学部和本单位学生工作及思政教育实践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确定申报题目,按要求填写《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工作系统课题申请书》;
(二)申请书需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统一提交学生工作部。单位签署意见时,应充分考虑课题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 课题评审
成立评审委员会和专家组,评审包括通讯初评和集中复评两个环节。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评审专家。具体程序如下:
(一)通讯初评。专家组通过通讯评审的方式对课题进行初评,确定拟立项课题,并提出书面意见;
(二)集中复评。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参考课题初评的书面评审意见,讨论并最终确定立项课题;
(三)公示后下达正式立项通知。
第三章 结题评审与验收
第十一条 按照研究期限进行的课题研究,学生工作部将通过一定形式组织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内容一般包含研究背景、研究安排及进展、后续计划或研究成果等内容。
第十二条 结合中期汇报以及结题汇报内容,学生工作部同步将组织专家对照课题申请书对研究成果进行论证和验收,经评审委员会专家组讨论通过,公布结题名单,并发放结题证书。
第十三条 对按要求完成的课题,研究工作及成果将记入辅导员个人成长档案,作为辅导员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所有受资助课题的研究成果最终需以论文的形式公开发表在正式出版的学术类期刊上,相关成果归北京大学医学部所有。学生工作部将定期编写《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汇编》,验收结题的研究成果可被收录。
第十五条 对未能按要求完成的课题,负责人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调整方案或终止研究说明。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者,将终止资助并不予结题,并且在两年内不受理该负责人提出的研究立项申请。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配合伦理委员会进行科研伦理管理。
如有需要,立项课题应在项目开展前按照所在单位伦理委员会要求完成科研伦理审查。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部对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
立项课题不得随意改变研究计划和方案。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交学生工作部备案。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三)中止或撤销课题。
第二十一条 经费管理
(一)课题申报时应做好项目经费预算,申请经费数额恰当,预算合理;
(二)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调查费、咨询费、资料费、会议费、教材编写费、论文发表费、软件开发和研制费、印刷和复印费、交通和差旅费等,其中人员经费支出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0%;
(三)立项通过后,学生工作部将拨付第一笔课题支持经费,占项目获批额度的50%,待结题后,将拨付余下款项。
第二十二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需严格遵守《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学术质量低劣者,由学生工作部撤销其课题,并取消该课题主持人再次申请课题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成果应标明“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工作系统研究课题资助项目”(Peking University Health Science Center Student Affairs and Service Research Funding Project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